释义 |
法律分析:一、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是写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授权委托书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只享有一般委托代理权限,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二、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一)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二)代为办理合同公证或见证、领取公证书; (三)代为办理提前偿还贷款、领取相关抵押注销资料、注销银行贷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记注销、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剩余保险金等手续; (四)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五)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交易手续费等; (六)代为收取房价款; (七)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