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和基本证据标准 |
释义 | 一、客观表现形式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合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的基本证据 1、嫌疑人供述,包括本人的合法婚姻状况,家庭成员,重婚的原因,动机,主观目的,如何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而与他人重婚的,如何明知他人已婚仍与之结婚的,重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内容。 2、原配偶、家属、抓获人、知情人及相关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嫌疑人重婚前与合法配偶的关系情况,嫌疑人与重婚对象的认识、相恋、结婚的过程,犯罪嫌疑人重婚时登记结婚或婚礼仪式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犯罪嫌疑人重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内容。 3、双方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重婚后以夫妻名义签名,使用的房产证,孩子出生证等书证。 4、婚礼仪式录像等能反映犯罪嫌疑人重婚的视听资料。 5、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重婚的证据。 三、罪与非罪的问题 以下几种情况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1、通奸行为。通奸,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但不构成犯罪。 2、同居行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生活,双方没有法律及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构成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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