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提出申请,并且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经审批后符合购买条件的,发放准予购买核准通知,购买房屋后,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2、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