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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怎么判的?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对此作了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但破坏行为尚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2)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不仅构成盗窃罪,而且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这里的“又构成其他犯罪”,是否只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有人持肯定的观点。有人持否定的观点。认为,虽然在盗窃过程中常常发生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且在逻辑上该种情形确实也应该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犯罪”仅限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在盗窃过程中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毒死或者炸死数量较大的鱼将其偷走,而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剧毒物,或者向堤坝等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放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行为又构成投毒罪或者爆炸罪,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以投毒罪或爆炸罪从重处罚。我们同意否定说。需要指出的是,否定说得到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颁布的《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毁坏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财物,不应包括被盗的财物,而应是其他财物。因为在破坏窃得物的情形下,破坏行为实际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这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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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