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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处理标准是什么?
释义
    客观要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首先,主观行为人猥亵侮辱女性具有违背女性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若妇女同意行为人的行为,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女性同意行为人所做的各种淫秽下流动作,如用下流语言调戏,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女性。其次,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暴力的定义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压倒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所谓胁迫,是指对受害妇女实施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妇女无法抗拒。举例来说,以杀害、伤害、揭露隐私、破坏私誉、加害亲属等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受害妇女处于孤立无助的环境中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使女性无法抗拒,不知道如何抗拒。比如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女性生病睡觉的机会猥亵;利用酒精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猥亵女性;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猥亵女性。对猥亵的解释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进行的淫秽行为。猥亵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但只有猥亵妇女和儿童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9,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也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如触摸、舔舌、吮吸、亲吻、拥抱、手淫等。举例来说,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泼洒腐蚀物、涂抹污垢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本条虽然没有规定情节恶劣,但侮辱女性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比如偶尔追逐,拦截女性,教育后悔改,不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侮辱女性的行为与猥亵女性的行为非常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女性一般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侮辱女性一般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女性声誉;猥亵女性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犯罪,侮辱女性没有这个限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要件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倾向,但不具备强行奸淫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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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