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信用卡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
释义 | 信用卡透支需谨慎,过度透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持卡人应注意透支额度、还款期限、欠款数额及清偿顺序。恶意透支指超限透支且拒不归还,可能导致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在于主观意图。根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恶意透支属于恶意诈骗的一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透支使用不当、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有人在办理、使用信用卡时,应当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款期限、欠款数额以及还款清偿顺序(一般银行在收到还款后先清偿银行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如有剩余再清偿本金)。在还款时尽量缴清本金及费用,否则可能被计算复利。持卡人应保持预留联系方式畅通,便于掌握银行催收情况,至迟在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会导致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 信用卡使用需谨慎,透支不当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持卡人应关注透支额度、还款期限、欠款数额及清偿顺序。尽量全额还款,避免复利计算。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了解银行催收情况。恶意透支是指超限透支后不归还的非法占有行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在于主观意图。恶意透支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涉案金额不同将面临不同的刑罚。盗窃并使用信用卡也将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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