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
释义 |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可见,代理权限也是划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状况的。因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代理权限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就拿特别授权的这种状况来说,基本上特别授权所拥有的代理权限就比较多一些,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非常重要的一些实体利益,代理人都有相关的权限来处理的。不过,不管代理人拥有怎样的权限,在很多民事纠纷中也不能完全就代替原告方出庭的。 一、被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其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由委托人来确定,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两类: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不得代替当事人行使如承认、放弃、变更诉求、和解调解、上诉反诉等实体性权利特别授权除包含一般授权的权限以外,同时还可行使委托人明确授权的一些实体性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