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用爆破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其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等原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两级认证原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对民用爆破设备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作出了特殊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报资料 1、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 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 2、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3、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