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必须到登记的地方离婚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不是必须要去结婚登记地离。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不需要到结婚登记地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可,更不需要一定到结婚登记地起诉。 一般离婚诉讼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 一、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离婚的。 二、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离婚的。 三、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离婚的。 四、与被监禁的人离婚的。 一、羁押犯人离婚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有一方被羁押的离婚案件由被监禁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应经在羁押了,已经不再住所地居住了。所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是很麻烦的。也可以理解成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如果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就方便多了。一般情况下,是一定移送的。除非双方都被羁押了,则以被告被羁押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婚姻登记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之规定: 1、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一方或者双方户口被注销及户口迁移的情形: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军婚情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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