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某日甲方为退伙,脱离合伙关系。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某起关于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费,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共同清理完毕,甲方分配盈余并负担亏损。 第四条合伙截至某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人民币xx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人民币xx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 第七条原合伙使用店房(即xx号)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手续完妥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