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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谁来进行?
释义
    医疗事故的鉴定方式有:1、双方当事人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2、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应由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部门是医学会。具体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三种情况: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起诉之后法院要求鉴定的法院委托机构鉴定。
    受理部门:
    (一)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三)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这样可以依法保障专家们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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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