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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实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就不再实施。发生在2008年以前的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实效。
    一、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一年。所以建议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诉讼,期间受法律保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仲裁中断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追讨加班工资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对于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追讨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60的规定,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则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对于该60日横跨新法实施前后期限的情形,仍适用60日的仲裁时效。
    对于2008年5月1日后仍存续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5月1日以前及以后的所有加班费。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规定,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随时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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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