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目前在档案审核工作中,经常要对党员身份进行认定的问题,比如,有的党员,支部在讨论该同志转正时,稍微提前十几天;有的党员入党介绍人栏只签字没有盖章;有的支部在吸收预备党员时,支部书记一栏是其直系亲属签字;有的党员有延期转正的现象;有的党员入党志愿书上的时间前后矛盾,等等。想问一下,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认定。问题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确定认定主体。是由党员现在所在的支部认定还是由该党员所在支部的上级组织(如乡镇党委,县级组织部门,县级机关工委,或是更高层级的组织);二是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是以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标准去认定吗,还是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去认定;三是认定的程序是什么,由支部派出外调人员还是其他什么程序。这些问题长期困扰基多层,问题得不到解决,也让许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的同志党员身份长期得不到认定。这里请教各位,也希望得到中组部领导的重视,制定出台类似认定对未满18岁入党的同志的认定标准性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