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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事项可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
释义
    一、哪些事项可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召开庭前会议的,可向控辩双方了解以下情况: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二、开庭前需要准备什么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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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