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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诈骗罪团伙量刑标准
释义
    诈骗罪团伙的量刑及合同诈骗罪的判定:主犯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从犯可减轻处罚。合同诈骗罪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签订合同并逃匿、以其他方式骗取财物。刑法第26、27、266条为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团伙怎么量刑的
    1、诈骗罪团伙的量刑:对于团伙中的主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于从犯,则在上述量刑范围内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怎么才算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研究:诈骗罪团伙的判决准则
    研究表明,针对诈骗罪团伙的判决准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这方面,法律界和学术界一直在努力探索合适的方法来确保公正和一致的判决。首先,量刑标准需要考虑到诈骗罪团伙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其次,应该考虑到犯罪团伙的规模、组织结构和犯罪手段的复杂性。此外,量刑标准还应该考虑到犯罪团伙成员的个人责任和参与程度。最后,判决准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团伙的社会危害、犯罪动机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通过研究和探讨诈骗罪团伙的判决准则,我们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和公正的指导,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治。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对于诈骗罪团伙的量刑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考虑。主犯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从犯,可在上述范围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外,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担保方式等。针对诈骗罪团伙的判决准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犯罪团伙的规模、组织结构、犯罪手段的复杂性以及个人责任和参与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和一致的判决,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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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