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如下: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2、公民或者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得受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3、继父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4、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不得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人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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