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具体类型 |
释义 | 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侵犯自然资源权益、纳税争议、审计决定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专利复审、工伤保险争议以及价格违法处罚等情况,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共有8种情况。对于不服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于土地、矿藏、水流、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也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情况包括纳税争议、审计决定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专利复审、工伤保险案件、价格违法处罚等。根据规定,对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经营者,也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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