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障死刑辩护律师在拒绝接受案件时不会受到任何不当干扰或威胁? |
释义 |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在行使职责时拒绝接受某些案件可能会引起不当干扰或威胁,但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接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案件情况和证据;(二)当事人要求代理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件;(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冲突的案件;(四)律师因其他原因不能代理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在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被告人无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辩护人对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或者与被告人有其他利害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辩护人代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自首;(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协助侦破案件,有重大功劳;(四)积极赔偿损失;(五)情节特别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死刑辩护律师在拒绝接受案件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且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当干扰或威胁。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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