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斗殴罪两次主犯判刑情况 |
释义 | 犯本罪的人,根据不同情形,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对于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拓展延伸 两名主犯斗殴罪判刑,法庭如何裁定? 在这起斗殴罪案件中,两名主犯经过法庭审理后被判刑。根据法庭的裁定,第一名主犯因为其在斗殴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对他的犯罪行为负有更大的责任,因此被判处较重的刑罚。而第二名主犯在斗殴中的参与程度较轻,对他的犯罪行为负有较小的责任,因此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法庭在判决时考虑了双方的犯罪记录、社会影响等因素,并依法做出了公正的裁定。这一判决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并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以期减少类似斗殴行为的发生。 结语 根据法庭的公正裁定,这起斗殴罪案件中的两名主犯被判刑。第一名主犯因其在斗殴中的主要作用,被判处较重的刑罚;而第二名主犯因参与程度较轻,被判处较轻的刑罚。这一判决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并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法庭的判决考虑了双方的犯罪记录、社会影响等因素。希望这一判决能减少类似斗殴行为的发生,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安宁与和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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