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属于哪类犯罪 |
释义 | 1.自然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1)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行为; (2)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性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于个人诈骗行为; (3)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诈骗。 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于单位诈骗; (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于单位诈骗; (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权代理的自然人以法人或者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的,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诈骗。 3.承包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形 (1)对于定额上缴承包费,承包人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作个人诈骗处理; (2)对于责任制承包,承包人只根据企业效益提成,按比例拿取奖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诈骗,应作单位诈骗处理; (3)单位只是挂名,并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或者犯罪所得全部或者大部分归承包经营者个人的,应作个人诈骗处理。 一、承包经营与单位犯罪主体 借用单位名义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承包经营行为,并伴有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取的承包费或提成费。承包只表明承包者已经取得了单位主管人员的资格,此时承包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再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活动,而是以所承包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其行为不再是私人行为,而是职务性行为,因此,承包后的单位仍然可以成立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承包单位的性质,尤其是私营性企业的性质,应当围绕是否依法设立或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核心确定,而是否依法设立又具体由是否按照法定的设立程序以及是否具有法定的实体要素如企业投资人数、投资数额以及企业组织结构等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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