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违法人死亡如何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人员死亡后,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行政机关会终止调查,如果处于执行阶段的,如果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强制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的; (五)其他需要终结执行的。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违法人员死亡后,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行政机关会终止调查,如果处于执行阶段的,如果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