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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辞职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试用期辞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告知单位。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六个月(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离职也有工资,法律要求支付。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员工也可辞职,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及时沟通主管人员,如批准可结清工资后离职。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辞职的规定是什么?
    1、试用期劳动者辞职的,只需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离职有工资吗?
    试用期离职也有工资,如果企业不给当事人结清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书面告知单位。
    法律没有规定几天内辞职或被辞退可以不给钱;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辞退,说明是公司的主动行为,更应当给工资。一般正规的公司辞退员工,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
    三、哪些情形下能辞退员工?
    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员工员试用期都挺不下来的话就没有必要委曲求全了,否则时间拖得越久对员工本人也非常的不利,产生辞职这种想法之后就要马上和主管人员进行沟通,如果主管人员批准了的话,当时就可以结清工资,离开公司,等过两三天再办理离职手续的话也不违法。
    结语
    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离职也有工资,未结清可申请劳动仲裁。辞退需符合法定条件,如不符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变更无法履行,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困难情况下可裁减人员,需提前通知工会或员工并报告劳动部门。如员工决定辞职,应及时与主管沟通,并可结清工资后离职,延后办理离职手续不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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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3: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