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是否可以转变为职务侵占 |
释义 | 挪用资金是否可以转变为职务侵占 是可以的。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以下几点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打算归还;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侵犯处分权,主观目的是暂时挪用资金,有日后归还之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前提条件: 两罪的共同之处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便利; 行为类型: 1.职务侵占罪: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此为其一;其二,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行为。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刑法第183条) 2.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此为其一;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用于营利、非法活动。 主体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须以集体财产为犯罪对象); (3)村民小组长(须以村民小组集体财产为犯罪对象); (4)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2.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员(犯罪对象包括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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