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有区别吗? |
释义 |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获取方式。原始取得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如先占、生产等;而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继承等。继受取得方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继受取得具有移转、创设、特定和概括等法律特征。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差异,选择继受取得方式需考虑多方面因素。 法律分析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有区别吗? 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 二、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三、继受取得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3、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 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间是有着一定的相同点的,但是在本质上是有着明确不同的。一般来说不需要从他人的手中获得原本就可以获得相应权利的就属于是原始取得,而继受取得的渠道和方式就分为了很多种类型,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选择。 结语 综上所述,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原始取得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而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继受取得具有移转、创设、特定和概括等法律特征。因此,在选择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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