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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妨害清算罪审判实践研究
释义
    本文主要讨论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二是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本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和犯罪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主观目的、侵犯客体和客观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文章还指出,公民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得实施隐匿财产、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量刑。
    法律分析
    (一)本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
    本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存在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行为,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后者主体则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后罪则侵犯的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
    3、客观方面不同,首先两罪的时间要件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后罪则是公司正常运作期间。犯罪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表现为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而后罪主要表现为编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后罪则是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骗取他们的投资。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产权及股东的利益。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民的破产请求批准之后,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的程序,在清算期间,公司是不得再营利了的,也不能因为想要少偿还一些债务,实施隐匿财产、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的行为,否则一旦这些违法行为被发现,公司以及实施此类行为的公民,都是有可能会被量刑的。
    结语
    本文对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本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均构成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相比,本罪主体不同、目的不同,侵犯的客体也有所区别。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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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