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检察一体,又称“检察一体制”、“检察一体化”、“检察官一体”,有时也称为“检察一体主义”或者“检察一体原则”,是人们对检察制度中有关上命下从的权力运行方式的概括。在检察学中,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对立统一构成了检察制度所独有、且最能反映检察职能特点的原理。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 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