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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债务纠纷官司要注意哪些事项?
释义
    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审查起诉时要求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的事实根据。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时,是否缺席判决或中止诉讼取决于借贷关系是否明确。债务人下落不明时,法院将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期限届满仍不应诉的可缺席判决或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的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由合伙人共同偿还,无法证明用途的由借款人偿还。借款人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债权凭证,若无载明债权人则可受理,否则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一)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条件的起诉,将不予受理。对于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将根据借贷关系是否明确决定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将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期限届满仍不应诉的,根据借贷关系是否明确决定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在合伙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无法证明用途的由借款人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债权凭证和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法院仍应受理,但被告可提出抗辩,法院将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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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5: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