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扶养人为数人且未超过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形 案例:李某,2009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李某父亲62岁,李某母亲65岁,且符合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李某兄弟姐妹4人,均有劳动能力,另,李某与妻子育有一女,2岁。李某及其近亲属均为城镇居民,北京市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有:李某父亲18年,李某母亲15年,其扶养义务人有4人;李某女儿16年,其扶养义务人2人,在被扶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 第一步:首先要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4*0.1=411.5元,李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4*0.1=411.5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限额:16460/2*0.1=823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411.5+411.5+823=1646元,因未超过年16460的年赔偿限额,无需考虑超年赔偿限额的问题。 第二步:按案例一的方法计算即可,得出所有被扶养义务人的赔偿为:411.5*18+411.5*15+823*16=7407+6172.5+13168=2674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