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了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为受害人的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伤残持续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时,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平均收入,可参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条文解释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 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2、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3、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X误工时间 四、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在此,有两个问题需明确。第一、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第二、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没有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误工损失。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获得赔偿。 2、“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施自治区、直辖市。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的计算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于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受害人,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以上规定,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在适用时需注意,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且实际减少,受诉法院所在地指的是受诉法院所在的施自治区或直辖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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