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释义 |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体为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主观过错为故意;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包括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百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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