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离婚协议中规定的不可探视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拒绝探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情况改善后恢复。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上写不可探视是无效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的不可探视条款: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不可探视条款是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能探视对方或共同子女的规定。关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进行综合分析。首先,不可探视条款在离婚协议中属于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一般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当不可探视条款涉及到对子女权益的限制时,需要考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此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监护权变更、探视权的限制与调整等问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解决。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的不可探视条款,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效力和相关法律问题,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和子女的福祉。
    结语
    离婚协议中的不可探视条款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效力和子女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一方拒绝探望孩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情况改善后恢复。因此,在处理不可探视条款时,应综合考虑各方权益,确保子女的福祉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