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机构改革后部门设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检察院机构有办公室、检察技术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等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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