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处理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以及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