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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按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并逾期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拓展延伸
    逾期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法律纠纷
    逾期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法律纠纷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方未按时支付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从而导致另一方提起法律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情况。这种纠纷常发生在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各种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资金困难等问题,因此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解决这类纠纷时,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审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判决支付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办理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支付和加付赔偿金的处罚。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引发的法律纠纷在合同关系中经常发生,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判决支付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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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