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
释义 | 一、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条件 1、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2、职工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在还的公积金贷款。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办理异地贷款冻结或被司法冻结。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申请材料齐全。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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