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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及比较
释义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在于,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进行盗窃并破坏,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如果盗窃的是废弃或未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危及公共安全,则仍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盗窃行为对象和行为表现)、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
    法律分析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容易混淆的地方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电力设备进行盗窃,同时也破坏了电力设备,危机公共安全。这种情形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盗窃的对象即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而是已经废弃或者还没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那么此时就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仍然是以盗窃罪论处。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的动产、部分财产载体如有价证券或信用卡等,以及某些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比如煤气、天然气或电信码号等。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数额较大在刑法典中仅仅是概括性的标准,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就全国目前的状况来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地的数额定在500元到2000元以上不等。多次盗窃一般指的是一年以内有3次以上盗窃的行为。刑法典经过此次修订以后,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原则上不再以数额来作考量,原因是这些行为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惩。但这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如果数额很小甚至没有,社会危害性极小,也不排除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
    3、主观方面: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应是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法典总则中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在行为上容易混淆。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电力设备进行盗窃并同时破坏的情况,应当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来定罪处罚,因其危及公共安全。然而,如果盗窃对象为已废弃或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则不涉及公共安全,仍然可以以盗窃罪来定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等。犯罪主体应具备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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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3: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