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旧城改造是政府行为,属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政府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这类机构设在住建委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一、房屋拆迁条件: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为: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