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难行政强制救助的程序 |
释义 | 海难强制救助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财产海上遇险,在危害或威胁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时,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对遇险的船舶或者财产实施救助的行为,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指挥调派而进行海难搜救的单位是实际救助方。根据《海商法》第192条的规定,海难强制救助的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主张救助报酬并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由被救助方与救助方自行协商,救助方在开展搜救、打捞等救助行为之前,可与被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确定救助报酬。但由于海难事故的突发性及海事管理机构统筹指挥的特点,实际施行救助行为的救助方往往不能在救助行动开始前与被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或协商好救助报酬,从而导致事后因相关费用的承担产生纠纷。 一、社会帮扶包括的内容 社会帮扶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二、船舶优先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其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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