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保风险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条件为: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尽管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故意行为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为法律所禁止,与社会道德相矛盾;因此故意行为引起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如赌博、自然损耗、机器磨损等则为不可保风险,赌博为法律所禁止,自然损耗、折旧为必然,因此就不可能为保险人承保。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保险宏观监管要从法律上规定保险经营应满足的最大风险自留额和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以约束风险承保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保险公司抵御巨灾巨损风险的能力,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我国对保险公司最大风险自留额标准作出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并且还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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