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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归属问题
释义
    交通事故逃逸主要责任一般归属于逃逸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逃逸方导致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则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双方无过错,则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过错,另一方无过错,则逃逸方负全责;如果双方均有责任,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主要责任一般是归属于逃逸方,具体如下: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知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道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归属问题的法律解析与争议解决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归属问题的法律解析与争议解决是一个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和责任划分的重要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机构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定逃逸责任的归属。当涉及多方责任时,法律解析会参考交通规则、证人证言和物证等因素来判断各方的责任比例。争议解决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法律机构将依法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责任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逃逸方通常承担主要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如何。法律机构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定逃逸责任的归属。在处理多方责任时,法律解析会参考多种因素来判断各方的责任比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法律机构将依法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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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