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独立董事制度是包括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与作用、必备的素质能力、推选与任免程序、任期、报酬、独立董事会议、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等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由于一些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 CEO)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时间地占有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使董事会失灵。于是人们提出了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这一问题。 独立董事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如下: 1 提高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和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水平; 2 增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 3 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 维护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