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而不应该进行无理刁难。如果保险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无理拖延核定、不予承保、不予给付保险金等。 2.《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处理保险事务的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 4.《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遇到保险公司无理刁难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