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听证会的监督属性还是决策属性? |
释义 | 听证会是监督而非决策,当事人要求听证时,行政机关应组织,并承担费用。听证应制作笔录,经当事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按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听证会属于监督而不是决策。若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听证会的监督职责与决策权限:权责界定与功能界限探讨 听证会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公正与透明的决策过程。其监督职责涉及对相关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到遵守。而决策权限则指听证会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策。权责界定与功能界限的探讨成为必要,以明确听证会在监督和决策方面的角色和职责。这包括明确监督职责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决策权限的限制和条件。通过权责界定和功能界限的明确,可以确保听证会在法律体系中发挥正确的作用,维护公正与法治。 结语 听证会作为监督机制,旨在确保公正透明的决策过程。当事人要求听证时,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听证应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当事人,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权责界定和功能界限明确的前提下,听证会能更好地维护公正法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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