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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息按照按LPR的1.5倍计算
释义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2,668.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如下:以12,668.82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从2023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日及2024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修丽可和兰蔻产品,原告通过在银泰百货武林总店及银泰百货天一店购买,共实付12,690元,被告已通过自提或快递方式取货,承诺货到最晚于10天内按照99.5%回款(即12,668.82元),至今尚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微信账号信息、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订单详情、物流详情、等材料作为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对,依法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微信聊天就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并对货物品类、收货方式、价款等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金额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理应按约付款,未按时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从2023年4月1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三款、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货12,668.82元及逾期利息(以12,668.8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判决内容中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照按LPR的1.5倍计算,予以支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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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