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被偷拆的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被拆迁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被拆迁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则在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