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