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后户口怎么处理? |
释义 | 被判刑坐监狱的人,户口原则上会被注销,等刑满释放时,再凭监狱出具的相关证明,回户口原籍地办理户口落户(恢复)手续。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和入户申请表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凭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和入户申请表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刑满释放户口恢复办理要多久? 1.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需报县局审批的户口,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局,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应当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需要张榜公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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