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女职工在孕期长病假前的六个月内,企业依据员工的连续工龄支付病假工资。女职工连续工龄不满两年的,依据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放。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的,依据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依据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女职工的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依据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放。女职工的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依据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放。 法律依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