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的必要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毒品犯罪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概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指的就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而毒品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必要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对本罪故意中“明知”的理解 对于本罪故意中“明知”的准确理解关键是把握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时对于本罪对象的认识情况的不同情形来确立是否构成本罪。结合司法实践,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明知的时间通常是在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一开始时形成,但也不能排除行为人刚开始并不知道,而是在行为过程中得以认识的情形。比如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住所一段时间后得知对方的身份,但仍然继续任其留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继续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住所,在主观方面,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持续过程中,又具有了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意让其藏匿的主观意图,完全符合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提供住宿等便利行为结束以后,方发觉或获悉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则不应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明知内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行为人必需认识到其所包庇的人是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犯罪分子。尽管这里的明知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但是却包含着客观的内容,这个客观的内容就是前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即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前案的行为人已经客观上实施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这是行为实施包庇行为的基础,也是包庇行为具有可罚性的依据。 (3)明知程度包括确切的明知和不确切的明知两种情形。对于明知程度的界定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定罪。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但并不知道究竟是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是非法持有毒品,而进行包庇时则如何定罪?我国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行为人所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实际从事的毒品犯罪来确定,如实际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如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犯罪分子的,则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这种情形应以包庇罪定罪。,“明知”应包括确切的明知和不确切的明知两种情形。所谓确切的明知是指对明知的内容有明确的、非常清楚的认识,所谓不确切的明知是指对明知的内容有不确定的、盖然性的认识,也就是对于明知的内容不要求确切地、确实地知道。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只知道所包庇的人是犯罪分子但并不知道是犯何种罪的人,就只能以窝藏、包庇罪定罪论处;同样如果行为人只知道所包庇的人是毒品犯罪的人,但并不知道是犯哪种毒品犯罪的人,即使事实上包庇了确实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只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就上述情形而言,很明显已表明了行为人对他人所从事毒品犯罪是有确切地认识的,只是对其所从事的犯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抑或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认识还不够确定,还不能具体地肯定是哪一种犯罪,但是决非对其没有认识到。因而,对于上述情形,根据第一种观点进行定罪是比较科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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