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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股权质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释义
    法律分析: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院执行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从本质上说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法院并未对该类协议予以司法评价和确认,因而缺乏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基础。执行过程中,之所以允许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变更执行事项,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执行和解协议的质押条款,是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其中的质押条款也没有当然的执行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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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39:17